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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西省住建厅7月15日消息,山西省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并明确,各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对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在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增加“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各市住建部门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交付使用时间等,配套基础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服务品质。
各市住建(房管)部门要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全过程监管,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分阶段、按比例及时拨付,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对信用评价等级高、信誉好的企业,可依申请提前节点拨付预售资金。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或不动产*登记后,预售资金申请使用额度最多不得超过总额的99.9%,办结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监管部门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全装修、智能化、节能低碳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对开发建设高*绿色建筑项目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中予以加分。超限高层建筑原则上应达到绿色建筑三*要求,但对城中村改造、解决历史*问题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企业申请适当降低绿色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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