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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事业部关于规范开发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便利和规范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笫165号令)、《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建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房字[2014]279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规范开发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使用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
二、首期交存标准
调整开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为80元/平方米。其中,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 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 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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